【爆竊案】大圍顯田村3戶遭59歲男子撬窗爆竊 損失財物共84萬
發布時間: 2022/05/23 20:18
大圍發生爆竊案。警方4月18日至5月8日期間接獲3名受害人報案,指其位於顯田村的住所的防蚊網或窗框被賊人撬爛,入內搜掠,3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84萬元財物。
5月20日晚上約7時50分,一名顯田村的居民發現一名形跡可疑男子,男子企圖逃去,村民及正進行反罪案巡邏的人員隨即追截並成功制服該男子。人員其後在該男子身上搜出一把螺絲批及一隻腕錶,懷疑與過去兩個月的爆竊案有關,遂拘捕該名59歲姓鄭男子涉嫌「爆竊」、「遊蕩」及「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」。
案件交由沙田警區重案組跟進。經深入調查後,該名59歲姓鄭男子被暫控兩項「入屋犯法」罪、一項「有意圖而遊蕩」罪及一項「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」罪,案件今日(23日)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,並押後至6月20日再訊。
田心警區特遣隊及輔警人員聯同沙田警區刑事情報部組人員,今日於大圍顯貴里及顯田村一帶多個近山邊的村屋巡邏,探訪居民,向商戶及村代表派發宣傳單張及防疫用品,提高市民防罪及防疫意識。警方呼籲市民鎖好門戶,時刻提高警覺,慎防盜賊。
警方重申,根據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1條,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,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。根據《盜竊罪條例》第27條,任何人不在其居住地方時備有任何物品以供入屋犯法、盜竊或行騙過程中使用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。
另外,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0條,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,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監禁6個月,巿民切勿以身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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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盧佩琳